d)报警信息存储时间不小于180d,与报警关联的视频图像存储时间不小于30d,警情信息永久保存;
e)对值机员工作过程的录像、录音记录的存储时间不小于180d,其中处置警情的记录永久保存;
报警发生后,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派员到报警现场进行报警信息复核、报警装置复位和现场保护的过程。
在报警运营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处理报警信息、视音频信息、故障信息及受理咨询、投诉的人员。
服务中心接收到前端接入部分上传的报警信息后,值机员可通过视频复核、音频复核、电话复核以及现场处置员复核等方式对报警信息进行复核。
b)具有视频复核功能的服务平台,应自动从预录视频信息的任意指定时间点开始播放预录图像和现场实时图像,每秒不少于15帧,同时触发服务平台的录像设施。重要客户应采用视频复核方式;
c)具有图片复核功能的服务平台,应自动从预录图片的任意指定时间点开始显示等分抽取的图片,每秒不少于4幅,同时触发服务平台的存储设备。
注:720P分辨率的单路视频码率可按4096kbps估算(25帧/s),1080P分辨率的单路视频码率可按8192kbps估算(25帧/s)。
a)应能按照指定设备、指定通道进行实时浏览、多画面浏览、镜头及云台控制;
a)存储报警信息和处置信息,包括报警时间、报警类型、响应时间、复核过程、转发过程、处置结果等;
GB 50348、GB 5039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经IP网络接入的报警控制器、视频服务器掉线时,应通过语音、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进行提示。
终端部分包括报警信息处置终端和客户终端,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为公安机关提供接警终端。报警信息处置终端用于现场处置员与服务平台交互信息。客户终端用于客户或相关单位接收警情等信息。
传输部分包括传输网络和传输设备,传输网络可分为专用网络和公共通信网络,传输方式可分为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
前端接入部分可由客户单位防护现场的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和其他报警系统组成。
服务平台设置在报警运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要由报警信息接收设施、显示/存储设备、控制设备、服务器及核心软件等组成,对技术系统的设备、客户、网络、安全、业务等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支持多级、多中心架构,支持本地或跨区域的报警运营服务。
因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工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问题造成未将警情信息传送到公安机关。
因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工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问题造成非警情信息传送到公安机关。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威、顾岩、周群、秦嘉黎、聂蓉、曲明、羊贵祥、杨栋梁、蔡永生、娄健、彭华、高开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接受客户咨询,并对防护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客户单位安全防范系统的现状与服务需求,形成现场勘察报告。
从业单位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对客户安全风险和服务需求来做分析,制定客户认可的服务方案。
从业单位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包括防护区域及目标、报警复核方式、保险理赔、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时间、警情转发时间、设备故障排除时间等服务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由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向客户提供的为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报警服务活动,最重要的包含报警信息和视音频信息接收、分析和处理、技术系统维护及现场处置等。
a)发生报警时,应将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的视频图像信息传送至服务平台;
b)设备出现故障(包括硬盘故障、编码器故障、视频信号丢失等)时,应自动向服务平台实时传送故障报警信息;
a)具有音频复核功能的服务平台,应自动从预录音频信息的任意指定时间点开始播放,同时触发服务平台的录音设备;
服务平台的关键设备(如接警机、数据库服务器、设备管理服务器等)应采用冗余设计。应以双机热备方式或双路接警方式不间断运行。对双机热备系统应定时进行切换测试,测试间隔时间应不大于30d。
b)日志管理:记录设备状态及事件发生时间,记录操作人员主要操作情况。具有支持日志信息查询和报表制作等功能;
c)权限管理:做相关操作人员的类别定义、能对各类人员的相应操作权限以及各自的口令等进行管理;
e)设备管理:能进行设备的各项参数配置、编程、常规维护以及系统的远程升级管理;
报警运营服务技术系统(以下简称技术系统)通常由前端接入部分、报警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终端部分和传输部分所组成,其基本逻辑结构见图1。根据防护手段、信息传输方式、控制方式和客户类别等不同,技术系统可有多种应用模式。
由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建立的、在报警运营服务活动中对各种信息进行汇聚、存储、分析、判别、处置、转发、查询、统计以及指挥调度的场所。
防护现场发生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事件时的报警信息及视音频等信息。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录像管理:能设置前端录像计划,设置服务平台远程录像计划、事件录像下载;
报警信息处置终端应能浏览实时视音频信息、点播历史视音频信息,不应在该终端上存储视音频信息。
技术系统运行的密钥或编码不应是弱口令。操作人员的用户名和操作密码组合应不同,并应定期更换。
注:弱口令一般指设备出厂默认的密钥或编码、顺序升序或降序的数字、相邻相同数字使用两次以上,或与操作人员相关的生日、手机号等具有一定规律、易被破解的编码。
GB/T 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除应符合GB 50394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d)通过PSTN线路接入的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小于等于30s。
服务平台接收报警信息时,应能启动声光报警提示,显示报警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警类型、防区信息、位置信息、处置预案等)等响应。报警信息从前端触发到服务平台响应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b)通过PSTN网络传输报警信息的,接警中继线条。当联网客户数量超越300户时,每增加200户增加1条中继线。前端设备上传布撤防、定时报告等信息到服务平台的,应增加专用中继线。
终端应能接收服务平台传来的报警信息。接收报警信息时,终端应有声光告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