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LQ[CS]2020012的微信公众号运维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00)。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开始提供服务,服务期以开始提供服务时间起算一年。;
5.1、信息采编及发布 5.1.1、负责“福建水技云”微信公众号的主题策划、内容采编,确保微信内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5.1.2、做好福建省水产技术系统的新闻、资讯以及全国乃至全球水产技术相关热点内容、知识的采集过滤、编辑整理,形成适合项目运营的素材,并不断充实“福建水技云”内容信息素材库。 5.1.3、对待发布内容构建合理审核制度,杜绝影响“福建水技云”形象的负面信息和别的可能的风险。 5.1.4、对信息发布的效果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调整信息发布策略。 5.2、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营 5.2.1每周会进行三期信息推送,推送内容应以福建水产技术服务信息为核心,展示我省水产技术服务的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每期推送内容数量一条,可以是文章、图片、视频、语音播报等多媒体形式,并且每周至少有一期的信息属于自行采编的原创信息。 5.2.2台风天气、重大新闻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增加推送的,需配合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宣传部门的统一调配,做好信息推送工作。 5.2.3配合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相关活动,适时推出微信公众号互动活动,如抽奖、游戏、评选等形式,与粉丝互动,提升微信公众号活跃度。 5.2.4设立独立的项目运营团队,相关工作人员需有水产技术或涉及海洋与渔业领域题材的项目相关经验,其中文编人员需有两年以上水产技术或海洋与渔业领域从业经 验,熟悉全国、全省的海洋渔业政策法规,各类重大海洋渔业活动与事件。 5.3、视频拍摄制作 5.3.1配合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海洋渔业系统部门的相关活动需求,安排摄像全程跟拍采集活动素材,根据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的需要制作成相关的短视频,全年拍摄制作不少于6期(每期1分钟左右)。 5.3.2配合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海洋与渔业系统部门的相关宣传需求,策划拍摄制作视频专题类不少于2期(每期3-5分钟左右),根据宣传要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或其它播放平台使用。拍摄和制作的视频专题需达到省 级电视台播出标准(包括片头、片花、航拍、采访、配音、字幕特效等)。 5.3.3乙方对甲方在视频或专题创意和拍摄制作时提出的修改意见与建议,须严格按照甲方意见和建议做修改,直至甲方认可为止。 5.4、媒体宣传。 5.4.1 配合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海洋渔业系统部门的相关宣传需求,邀请国家级行业媒体展开报道,全年不少于3次。 5.4.2 配合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海洋渔业系统部门的相关宣传需求,邀请福建省 级媒体展开报道,全年不少于5次。 5.5、其他要求: 5.5.1乙方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腾讯公众平台的相关规定。倡导科学、正确的价值观,一律不涉及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议、有关政治、社会制度方面的争议、有关、宗教、民族分离主义、地区分离主义、民族主义、人权、社会道德、国防、外交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分歧等相关线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乙方须绝对确保发布信息的官方性、准确性、专业性、严谨性,同时兼顾新媒体传播特点,做到丰富性、趣味性、可读性、亲和力等。 5.5.3乙方须建立与涉及“水产技术探讨研究、推广、服务”的单位、专家建立专家顾问协作机制。 5.5.4 乙方须尊重和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很好的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
10.1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10.2若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且乙方的创作工作已完成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全额协议款项。 10.3因甲方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本项目费用所造成项目执行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4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负有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支出,应由乙方承担。 10.5由于甲方违约而使乙方负有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支出,应由甲方承担。 。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有几率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处理,具体如下:11.2.1 本项目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任何第三方要使用上述设计成果均需甲方同意。 11.2.2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金、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没有办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14.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予以指导及监督。 14.1.3甲方一定要保证微信信息源自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此引发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1.4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微信账号以及密码等合作必要的资料和授权。 14.1.5甲方有权对短视频、专题片的需求内容做调整,但调整的拍摄制作量应与原需求内容相当。 14.1.6每次视频拍摄制作与媒体宣传之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阐明视频制作意图、具体制作要求以及宣传计划。在具体服务执行前,甲方应对影片文案或分镜脚本及媒体宣传计划、宣传媒体名单等进行确认并签字,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发送乙方。确认后,乙方严格按所确认的方案、脚本、文稿等进行服务,期间若有修改应及时告知乙方。 14.1.7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14.1.8合作期间甲方不得授权给第三方。 1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2.1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14.2.2按合同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微信制作维护服务。 14.2.3在合作期间,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微信企业信息和日常发布信息。 14.2.4乙方对于微信平台的运营情况需向甲方定时反馈,活动等重大策划需提前与甲方沟通。 14.2.5乙方在甲方提出短视频、专题片的需求内容做调整时,须积极配合,如调整需求的拍摄制作量超出原约定,可积极与甲方协商。 14.2.6乙方在每次完成的视频成品后应保留该片的编辑版,以便甲方要求对部分画面、内容做更新。 14.2.7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宣传报道的媒体对接服务,包括国家级媒体、省级媒体,并为甲方提供媒体宣传的前期筹划、宣传策略、宣传内容整合服务。 14.2.8媒体宣传服务过程中涉及工作秘密内容的,乙方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 14.2.9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转交第三方。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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