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赞同的国务院组织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关于组织设置的告诉》规矩进一步清晰了其责任规模,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悉数责任以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责任划入商务部。为便于商务部依法实行责任,有利于世界贸易组织规矩的施行,经国务院赞同,现告诉如下:
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及经国务院赞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触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责任,均由新组成的商务部实行,触及条文中“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表述均指“商务部”;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及经国务院赞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触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划入商务部的责任,由商务部依照十届全国人大赞同的国务院组织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组织设置的告诉》(国发〔2003〕8号)和国务院赞同的商务部“三定”规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