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接待,是指招商引资、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业活动接待。
2.商务接待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3.商务接待对象,最重要的包含境内外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4.商务接待应当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国际惯例、尊重风俗习惯等原则。
6.公函是指接待单位与商务接待对象关于商业活动的书面或电子来往函件,内容应包括商业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活动事项和行程安排等基本信息。
8.接待单位理应当根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明确用餐、住宿、活动安排等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9.接待方案经审批确定后,接待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严禁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10.商务接待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不得安排与考察无关的活动。
11.遵循对口接待、节俭节约原则,一般安排在有地方特色的宾馆、饭店,不得安排在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
14.特殊情况需提高用餐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并在接待方案中说明。
16.根据商务接待对象要求和工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住宿和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17.客商住宿费、交通费原则上由客商自行解决,特殊情况确需接待单位安排、负担的,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18.商务接待用车坚持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原则,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多少安排车辆。出行活动尽量集中乘车,减少出行车辆。
19.确需赠送礼品的,须在接待方案中列出,尽可能地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力求节约。
20.商务接待执行一事一结。经办人持报销凭据报销。报销凭据包括接待公函、接待方案、明细清单、财务票据等。
21.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产生的费用,报销凭据不全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2.商务接待费用应当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3.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商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规进行处理。
2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商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