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18日消息 (记者 王小畅)18日,记者从海南省道路运输局获悉,为规范海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该局制订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要求,在海南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的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应办理备案。道路运输监控平台根据服务属性,分为道路运输车辆社会化服务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监控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自建自用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企业监控平台向发放本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备案费用。企业监控平台不得提供社会化监控服务。
申请社会化监控平台备案的,监控平台需符合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方面的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商须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和监控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能够正常的使用母公司的监控平台做备案。外省监控平台服务商直接备案的,须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此外,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申请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的,除了需符合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建自用的监控平台还应当接入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平台。